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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吉昌华:纪检监察视角下正确政绩观的生成逻辑与治理机制——价值基础、组织机理与实践进路

【摘要】正确政绩观既是领导干部履职用权的价值尺度,也是公共治理绩效得以成立的政治前提。现有研究多从党性修养、干部教育和考核评价等维度讨论政绩观问题,对纪检监察在正确政绩观生成、校准与纠偏中的制度作用关注相对不足。本文认为,政绩观并非单纯的主观认知问题,而是嵌入公共权力配置、运行、评价与问责全过程的监督治理命题。正确政绩观的核心,在于将人民立场、发展规律与制度边界统一为公共权力的绩效标准;其偏差则主要表现为绩效目标短期化、评价主体偏移和决策程序工具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不仅承担违纪违法行为的查纠职责,而且通过政治监督、日常监督、风腐同查同治、监督贯通以及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等机制,发挥着校准政绩标准、规制权力过程和稳定组织预期的作用。本文还从制度属性、约束强度和威慑效应三个维度,系统阐释纪检监察区别于组织部门干部考核的不可替代性。文章从价值基础、组织机理和实践进路三个层面展开分析,旨在说明纪检监察何以推动正确政绩观由政治要求转化为组织运行中的制度实践。

【关键词】纪检监察;正确政绩观;政治监督;监督治理

一、问题提出:从价值要求到监督治理命题

政绩观是中国共产党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命题。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持续深化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展开的背景下,正确政绩观已不能仅作为一般性的思想作风问题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强调“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并把党性确立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根本前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纳入改革部署。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些重要论述和制度部署表明,正确政绩观已经被纳入党的建设、权力监督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之中,而不再只是干部个人的认识问题。

如果在一般意义上,政绩观体现的是领导干部关于“为谁创造业绩、以什么衡量业绩、依靠什么形成业绩”的基本判断,那么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它实际上对应着公共权力的目标设定、资源配置、决策方式与责任结构。政绩观并非附着于权力运行之外的主观偏好,而是贯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价值取向与行为逻辑。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名领导干部如何理解政绩,往往并不止于理念层面的差异,还会进一步体现为发展目标如何确定、治理任务如何排序、公共资源如何配置、政策工具如何选择以及干部责任如何传导等制度性后果。正因如此,正确政绩观既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又具有明确的制度属性。它既关乎领导干部能否坚持人民立场、尊重发展规律,也关乎公共权力能否在制度边界之内实现公共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这一重要论述实际上已经把正确政绩观由一般性的价值要求推进为对权力运行方式的总体要求。围绕这一点,张齐、姜迎春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核心在于回答“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根本问题。这一概括提示我们,政绩观并非停留于干部个体的思想认识层面,而是内在联系着履职方式、权力观念和治国理政实践。

政绩观问题在现实中往往并不表现为纯粹的认识偏差,而是与决策失衡、评价偏移、程序弱化和责任传导变形等现象相互交织。只要公共权力运行中仍存在绩效识别偏差、信息不对称、短期激励失灵和监督贯通不足等结构性约束,正确政绩观便难以仅凭一般性的道德倡导和教育提醒而得到持久巩固。公共管理研究已从绩效治理角度触及这一问题,国际学界尤其对绩效评价失真现象有所揭示。Van Thiel与Leeuw提出“绩效悖论”命题,指出绩效测量本身会系统性地改变组织行为,导致可测量指标与真实治理成效之间产生结构性背离。Merton对官僚制的经典分析则揭示了“目标置换”现象:制度化过程中,手段逐渐取代目的,程序合规性压倒实质有效性。Behn进一步指出,问责机制设计不当会催生规避行为,使组织成员趋向于满足可测量指标而非追求真实公共价值。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绩效治理的内在张力,但均未能将其置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框架下加以分析。在中国情境中,纪检监察作为独立于常规绩效管理体系之外的专责监督力量,为破解上述张力提供了有别于西方经验的制度路径,这也构成本文有别于既有研究的理论增量。周志忍在总结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研究时指出,中国语境中的绩效管理从来不只是技术性治理工具,而是与科学发展、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正确政绩观的形成具有内在关联。政绩观一旦进入公共治理过程,便不可避免地与绩效标准的设定、评价体系的构造以及组织激励机制的运行联系在一起。正确政绩观之所以值得作进一步制度分析,并不只是因为它关乎干部个人“怎么看政绩”,更因为它关系到公共权力究竟按照什么标准运行、以什么方式形成可被认可的治理绩效。刘红凛在讨论党建政绩观、责任制与问责制关系时指出,政绩观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责任链条和制度规制方式存在内在关联。这一判断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政绩观由一般性的价值倡导进一步推向制度运行层面:如果责任制和问责制的运作方式会塑造干部行为,那么政绩观本身就不只是思想教育的结果,而是组织约束和制度激励共同作用的产物。由此来看,正确政绩观固然首先体现为干部应有的政治品格和价值自觉,但同时也应被理解为一种需要通过制度运行不断加以维系和保障的组织秩序。只有在这一层面理解政绩观,才能更准确地把握其为何会在一些场景中表现为显绩偏好、短期冲动、程序简化或评价失真,也才能进一步回答正确政绩观何以能够由政治要求转化为稳定的治理实践。

在这样的分析框架下,引入纪检监察视角便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相应的理论价值。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其职责并不限于对既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事后处置,更重要的是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政治监督,围绕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加强日常监督,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提升制度执行力,从而推动公共权力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也表明,监督并不是外置于治理过程之外的附属环节,而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制度执行和维护政治秩序的重要机制。张桂林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原理出发,指出监督体系建构本身具有对权力运行全过程加以规范和约束的制度意涵。纪检监察对于正确政绩观的意义,不宜仅从纠偏和惩戒层面加以理解,而应更多放在政绩标准校准、权力过程规制和组织预期塑造的层面来把握。正确政绩观的形成,固然离不开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党性修养,但它并不只是一个“如何教育干部”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如何通过监督治理塑造正确履职逻辑”的问题。

本文将正确政绩观界定为一个嵌入公共权力配置、运行、评价与问责全过程的监督治理命题。这里所谓“监督治理命题”并非弱化正确政绩观的政治属性和价值属性,而是强调,只有当正确政绩观进入制度运行和权力监督过程,它才可能转化为较为稳定的组织规范和治理效能。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相互推进的背景下,纪检监察如何介入正确政绩观的生成、校准与纠偏,这一作用又通过何种机制得以实现。

二、正确政绩观的理论内涵及其纪检监察意涵

将正确政绩观仅理解为一般性的思想作风要求仍不足以把握其制度意涵。要把这一命题讨论清楚,至少还需要回答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正确政绩观究竟规范什么;这种规范性要求又如何进入制度运行过程。只有把概念内涵与制度实现逻辑联系起来,纪检监察视角的分析才具备较为充分的理论基础。

(一)正确政绩观首先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绩效观

从概念层面看,政绩观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成绩观”,而是领导干部在履职用权过程中围绕“什么样的绩效值得追求”“什么样的绩效具有正当性”“通过何种方式形成绩效”所形成的总体性理解。它既关涉价值立场,也关涉行为逻辑;既涉及目标设定,也涉及评价尺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正确政绩观首先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绩效观。它所关心的,不只是治理结果是否表现为可见的增长和变化,更在于这种结果是否以人民利益为归依,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经得起实践、制度和历史的检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为这一判断提供了高度凝练的标准。一方面,“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明确了政绩的根本价值尺度,即政绩首先必须回答“为了谁”;另一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则进一步把规律性、实践性和可持续性纳入政绩评价之中。由此可以看到,正确政绩观并不是单一维度上的政绩观,而是人民立场、实践理性和历史尺度的统一。凡是脱离人民需要、违背发展规律、不能持续产生公共效益的所谓“成绩”,都难以构成严格意义上的政绩。

这一判断对于公共管理研究也具有直接启发。长期以来,关于绩效的讨论较多集中于目标完成率、资源利用率和组织产出等维度,而对公共价值、程序正当性以及历史可持续性关注不足。正确政绩观所提示的恰恰是,政治体系中的绩效并不是一个中性的技术概念,而具有鲜明的价值归属性。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政绩成立的前提,不在于任期内留下多少可以展示的外在成果,而在于是否在制度框架内实现了人民利益、发展质量和治理秩序的统一。政绩观之“正”,归根到底是公共权力运行方向和绩效生成逻辑之“正”。

(二)正确政绩观不仅关涉“结果”,更关涉“过程”与“边界”

在较为常见的理解中,政绩观往往被把握为一种结果取向上的价值偏好:是更重显绩还是更重潜绩,是更重当前成效还是更重长远积累,是更重数量增长还是更重质量提升。这样的理解并非没有道理,但仍然是不充分的。原因在于,任何政绩都不是脱离制度情境而自然生成的,它总是在一定的决策程序、权力结构和责任链条中被组织、被生产、被确认。正确政绩观所规范的,并不只是“应当追求什么样的结果”,同时也涵盖“应当通过什么样的过程形成结果”以及“结果追求不得逾越何种边界”。若忽略过程与边界维度,仅从结果层面理解政绩观,便容易将其简化为一种绩效偏好,而难以把握其作为权力运行规范的完整内涵。

从这一角度看,正确政绩观至少包含三个彼此关联的层面。首先是目标层面。公共权力必须以人民利益和党的使命任务为根本导向,而不能把个人升迁、局部形象或短期声势置于优先位置。政绩之所以成立,首先不在于它是否“看得见”,而在于它是否真正回应人民需要、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其次是过程层面。政绩不是单纯的结果堆积,而必须建立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基础之上,建立在调查研究、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群众回应等程序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之上。离开了必要的程序理性,即便一时形成某种可见成效,也难以说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正当性。最后是边界层面。任何绩效追求都不能突破纪律规矩、法治原则和资源承受能力,不能以透支未来、损害公共利益甚至破坏政治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表象性成果。政绩不仅要“有”,而且要“得其正”;不仅要有现实效果,而且要经得起制度和历史检验。

正因如此,正确政绩观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一种“多做实事、少搞虚功”的道德劝导。它更深层的含义在于,干部的一切政绩追求都必须置于制度、程序和边界约束之中。没有这种约束,政绩就可能逐渐滑向一种自我证明逻辑:谁掌握了更多资源,谁就更容易制造“有政绩”的外观;谁拥有更强的表达和展示能力,谁就更可能将复杂治理压缩为若干可视化的“亮点”。在这种情形下,真正受到损害的,不只是政绩评价本身的准确性,更是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过程与秩序。政绩观问题的关键,并不只是“怎么看待政绩”,而是如何防止政绩的生产过程和评价方式发生偏移,从而确保公共权力始终服务于人民利益和治理目标,而不是服务于表象化、自我化的绩效冲动。

(三)纪检监察的介入使正确政绩观由价值要求转化为制度秩序

如果说正确政绩观本身已经包含目标、过程与边界三重要求,那么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便是这些要求如何由原则层面的倡导转化为制度运行中的现实约束。纪检监察之所以成为理解这一问题的重要维度,正在于它的功能并不限于问题发生之后的纠偏和处置,而在于通过监督、问责、整改和制度执行,使正确政绩观由原则性要求转化为现实的组织约束。这表明,党的自我革命的深层目标,并不只是针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出回应,更在于通过制度治权保障公共权力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运行。对于政绩观而言,这意味着它不再只是思想动员和干部自觉的产物,而必须通过监督体系和制度机制获得持续支撑。

纪检监察对于正确政绩观的作用,体现在它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要求落实为具体的行为约束。正确政绩观当然首先是一种政治要求,也是一种党性要求,但若要使这种要求在公共治理中持续发挥作用,就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机制和监督机制加以承接。陈金龙在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指出:“涵养党员干部正确政绩观,需要多方面的条件支撑,其中极其重要的一点在于党性。”但党性的作用并不是抽象悬置的。党性并不是游离于制度之外的纯粹内在品质,而是需要在组织运行和制度执行中不断得到强化和巩固。纪检监察恰恰是这一强化过程中的关键制度载体:从更深层的学理上看,纪检监察并不是若干监督手段的简单拼接,而是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践基础上逐步形成的综合性制度领域;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为正确政绩观由价值要求转化为组织约束提供持续的制度支撑。

从纪检监察视角理解正确政绩观,实质上是把这一问题重新放回到治权逻辑中来考察:何种监督能够校准政绩目标,防止公共权力偏离人民立场和发展大局;何种制度能够约束权力运行,避免政绩追求滑向短期化、表象化和工具化;何种问责能够惩治以政绩之名破坏程序、突破边界的异化行为;何种容错又能够保护出于公心、立足实际的探索性实践。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回答,构成了纪检监察塑造正确政绩观的制度逻辑主线,也是正确政绩观由倡导性话语逐步沉淀为稳定组织秩序的制度基础。纪检监察的重要性,也不只在于对偏差性行为作出反应,更在于它通过制度化监督,把“应当如何树政绩”的价值要求嵌入“实际如何用权、如何决策、如何评价”的治理过程之中。正确政绩观的制度化实现,与纪检监察对权力运行的持续规制,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形成了内在一致性。

三、政绩观偏差的组织生成逻辑

正确政绩观的提出,并不意味着政绩观偏差只是个别干部的主观失误。更值得重视的是,一些偏差之所以反复出现往往并非源于单一认知问题,而是与组织激励、评价机制、程序运行和责任结构等因素交织在一起。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在其中的治理功能,就有必要先从组织生成机制层面分析政绩观偏差何以形成。

(一)绩效目标短期化:任期结构与可见性偏好的叠加

政绩观偏差的首要表现,是绩效目标的短期化。对于任何组织而言,目标设定都会深刻影响成员行为;在党政体系中,这种影响尤为显著。一旦某些工作更容易在短期内被看见、被量化、被横向比较,组织成员便会倾向于将更多资源投向这些领域。于是,一些见效快、展示性强、便于形成“工作亮点”的事项更容易获得优先配置,而一些需要长期投入、基础性较强、短期难以显现的事项则容易被边缘化。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工作排序的调整,但实际上它反映的是公共治理时间结构的重新分配。

这种偏差的深层原因,在于任期压力与可见性偏好相互叠加。任期是有限的,但许多真正重要的治理任务却具有显著的长期性、延续性和沉潜性。若组织评价不能对长周期治理形成足够支持,干部行为就容易趋于短期化。从学理上看,这是一种典型的“目标替代”现象:原本服务于治理实效的中间指标和阶段成果,反过来主导了资源投入和行为选择,导致公共权力更倾向于生产“可见政绩”,而不是真实治理成效。相关研究从地方官员激励机制出发指出,当组织晋升和考核更偏向短期、可比较、可展示的绩效指标时,干部行为就更容易向可见性强的事项集中,这为理解政绩目标短期化提供了组织激励层面的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短期化并不必然意味着相关工作本身缺乏价值。问题在于当短期效果被过度抬升为评价中心时,干部就可能倾向于将复杂治理压缩为可视化成果,将长期工程包装为当期亮点,甚至让后续运营、持续收益和制度磨合等问题退居次要位置。至此,政绩观偏差已经不再只是“急于求成”的心理状态,而是组织激励逻辑作用下形成的一种稳定行为倾向。正是由于这种短期化倾向难以依靠组织内部激励机制自我纠正,纪检监察的外部介入便具有了特殊的制度必要性。相较于常规考核体系,纪检监察能够突破科层信息过滤机制,对绩效目标短期化背后的决策逻辑形成独立判断,并通过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向权力运行过程施加持续压力,推动干部行为从“可见政绩”的展示逻辑转向长期治理成效的责任逻辑。

(二)评价主体偏移:由群众感受向上级印象的转向

政绩观偏差的第二个重要生成逻辑,是评价主体的偏移。就政治意涵而言,政绩本应以人民评价为根本尺度。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反复强调政绩要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其深层含义就在于,政绩的评价主体不能发生根本性错位。然而在现实运行中,由于组织结构、信息传递链条和材料化治理方式的影响,群众感受往往难以及时、完整、连续地进入正式评价体系,而上级印象、报表数字、现场观感和汇报质量则更容易转化为评价依据。由此,干部便可能在实际行为中形成较强的“向上负责”的绩效展示倾向。

这种偏移往往不表现为公开忽视群众,而更多体现为工作重心的悄然转移。什么更容易进入台账,什么更便于形成经验材料,什么更适合作为典型案例,什么更能够在短时间内呈现“变化”,往往就更容易获得资源、注意和组织认同。久而久之,治理实践中便可能出现“材料逻辑”对“问题逻辑”的替代、“现场布置”对“真实改善”的替代。其结果是,干部感受到的是向上反馈的压力,群众感受到的却未必是生活质量和制度体验的明显提升。

从组织理论看,这实际上是一种评价信息结构失衡。群众感受具有分散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而上级评价往往具有集中性、程序性和即时性,组织成员天然会更重视后者。若没有监督机制和制度安排对这种倾向加以矫正,政绩观就容易滑向“展示导向”。因此,正确政绩观的建构,必须重新把群众评价和公共价值置于核心位置。纪检监察在这一矫正过程中具有独特作用。通过政治监督检验干部是否真正践行群众路线,通过日常监督跟踪重大决策和重点事项是否切实回应群众需求,纪检监察能够将分散的、难以进入正式评价体系的群众感受,转化为对权力运行的实质性约束,从而在结构上推动评价主体从“向上负责”向“向下负责”转变。

(三)程序工具化:形式合规与实质理性的分离

政绩观偏差的第三个生成机制,是决策程序的工具化。在现代治理中,程序并非单纯的形式要求,而是抑制任性决策、保障理性判断、落实责任追溯的重要机制。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设计,其目的就在于把权力运行置于规则之中。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程序有时会出现“在场而失效”的现象:看似各个环节一应俱全,但程序并未真正对决策形成约束,反而沦为既定意志的包装机制。

这类问题之所以值得高度重视,在于其比简单的不守程序更具隐蔽性。其危险不在于公开否定制度,而在于在制度外观完整的情况下削弱制度的实质作用。例如,调查研究可能流于预设路线,专家意见可能被选择性采纳,集体研究可能因“一把手”意志过强而失去真实讨论功能,风险评估则可能因政绩压力而被简化。程序在这里不再是权力约束机制,而成为合法性背书工具。由此形成的政绩,往往看似“有依据、有程序、有决议”,实则未必符合实际需要和长远利益。

这说明,政绩观偏差并不只在制度缺席条件下才会出现,同样可能发生于制度文本较为健全、而制度执行失真的情形之下。因此,纠正政绩观偏差,不能只停留在补制度、增流程的层面,更要关注制度执行力、程序刚性以及监督对程序真实性的检验能力。纪检监察的过程性监督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纪检监察对程序真实性的检验,并不停留于核查程序文本是否存在,而是深入考察程序是否真正对决策形成约束——调查研究是否实质开展,专家意见是否被选择性采纳,集体决策是否因“一把手”意志过强而流于形式。这种穿透程序外观、直抵决策实质的监督能力,正是纪检监察区别于一般行政监督的重要特征,也是其在政绩观偏差纠正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所在。

四、纪检监察塑造正确政绩观的机制结构

政绩观偏差既然生成于组织激励、评价机制、程序运行与责任结构的交互作用之中,其矫正自然不可能依赖单一的事后追责。纪检监察之所以能够对这一偏差形成实质性影响,关键并不在于它只是对结果作出反应,而在于它通过制度化监督参与政绩标准塑造、权力过程规制、利益关联揭示、实绩识别重构和组织预期稳定。就此而言,纪检监察的作用不是附加性的,而是正确政绩观得以嵌入组织运行的重要制度条件。在此需要进一步追问:相较于组织部门的干部考核评价,纪检监察推动正确政绩观的不可替代性究竟体现在何处?二者的根本区别,并不只是监督主体不同,而在于制度属性、约束强度和作用机制上存在本质差异。其一,强制性不同。组织部门的考核评价影响的是干部晋升激励,属于正向激励范畴;纪检监察拥有纪律处分权和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权,能够对政治生命和法律责任形成直接约束,具有不可回避的强制性。其二,覆盖范围不同。监察权突破了党纪约束的主体边界,将正确政绩观的制度保障延伸至更广泛的权力主体,实现对公权力行使者的全面覆盖。其三,威慑效应不同。案件查办所产生的震慑,能够将个案处置转化为整体组织的行为约束,“以案促改”的制度效应是常规考核体系所难以复制的。正是这三重差异,使纪检监察在政绩观治理中扮演着组织部门无法替代的制度角色。

(一)政治监督:校准政绩标准的价值机制

纪检监察塑造正确政绩观的首要机制,是政治监督。政治监督之所以具有基础性地位,不仅因为政绩观本身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更因为它直接关系领导干部履职用权的目标取向。一旦这一目标取向发生偏移,即便组织运行在表面上呈现出较高效率,干部个人也表现出较强行动力,其结果仍可能在根本方向上出现系统性偏差。新时代政治监督的核心,并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督促落实,而是围绕“国之大者”持续检验公共权力运行是否真正对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立场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从功能上看,政治监督对政绩观的塑造,首先体现为对政绩标准的价值校准。它要求一切所谓“政绩”都必须接受根本政治标准的检验:是否有利于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否真正把群众需求、长远利益和整体效能置于中心位置。政治监督的重要性正在于,它能够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将局部经验、阶段性效果乃至个人偏好抬升为政绩标准,从而促使干部明确认识到,政绩并不是由个体意志自行界定的,而是由党的使命任务和人民根本利益共同规定的。

政治监督对正确政绩观的塑造,也并不止于原则重申,更在于把价值要求转化为可监督、可检验、可追责的具体事项。正确政绩观不能停留在抽象层面的政治判断,而应落实到重大改革部署、重点项目实施、民生政策落地和风险防控等具体治理场景之中,持续检验其中是否真正体现新发展理念,是否存在脱离实际、违背规律或忽视群众关切等情况。只有当政治监督实现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正确政绩观才不会停留于一般性倡导,而会转化为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治理标准。

(二)日常监督:规范权力过程的组织机制

相较于事后惩戒,日常监督更能体现纪检监察对正确政绩观的全程塑造功能。政绩观偏差往往不是在某一时点突然形成,而是在决策酝酿、资源配置、责任传导和执行推进等多个环节中逐步累积、固化,最终显化为较为严重的治理后果。若监督只在问题暴露之后才介入,固然能够发挥纠错和震慑作用,但在制度塑造意义上毕竟属于后置反应。真正具有预防性和建设性的监督,应尽可能前移到权力运行全过程之中。

日常监督的关键,不在于无限扩张监督边界,而在于提高监督与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之间的契合度。对于政绩观问题而言,最值得关注的并不是已经形成的表面结果,而是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已经出现明显偏差苗头。例如,调查研究是否真实深入,风险评估是否实质开展,集体决策是否得到充分贯彻,项目论证是否尊重客观规律,资金安排是否与既定绩效目标相一致,责任传导是否异化为简单的层层加码。对这些环节的持续检验,实际上是在把正确政绩观由一种价值倡导转化为一种过程规制。

从制度效果上看,日常监督的深层意义,在于将“结果责任”进一步拓展为“过程责任”。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不能仅以最终呈现出来的外在成果作为履职依据,而必须对政绩形成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环节承担相应责任。政绩由此不再只是末端可见的产出,而成为一个需要经受全过程审视的治理过程。只有实现这一转变,政绩观才可能由末端展示逻辑转向全过程责任逻辑,从而有效抑制以结果包装掩盖过程失范的倾向。

(三)风腐同查同治:揭示偏差背后的利益机制

政绩观偏差之所以具有较强复杂性,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并不总是单纯的认知偏差,而往往与作风问题、纪律问题乃至腐败问题相互交织。从现实经验看,一些偏差性行为之所以具有顽固性,不只是因为干部存在“急于出成绩”的心理,更因为在某些情形下,政绩追求的偏差与资源寻租、利益交换、程序规避之间存在潜在关联。风腐同查同治之所以对塑造正确政绩观具有重要意义,也正在于此。

若仅将政绩观偏差理解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或工作方法问题,往往难以揭示其深层成因。某些表面上看似“急于求成”“盲目推进”的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不当利益驱动;某些过度强调可见成果和项目推进的行动,也可能伴随预算失衡、资金浪费、监管弱化乃至特定利益输送。纪检监察通过案件查办和风腐同查同治,能够揭示这种表象与实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政绩观纠偏不再停留于一般性批评教育,而是深入权力关系和利益结构层面展开。

从学理上说,风腐同查同治在政绩观塑造中的意义,在于打破了“政绩偏差属于作风问题、腐败属于纪律问题”的简单分割。它提示我们,错误政绩观往往是权力异化的一种前端表现,而腐败则可能是这种异化沿着利益逻辑进一步扩展的结果。将二者贯通起来加以考察,不仅有助于提升纪检监察的穿透力,也有助于把正确政绩观更深地嵌入廉洁政治和良好政治生态建设之中。只有看到政绩观偏差背后的利益机制,才能更准确地理解为什么有些看似“积极作为”的行为,实际上可能已经偏离了为民、务实、清廉的基本要求。

(四)监督贯通:重建实绩识别的评价机制

政绩观偏差之所以反复出现,还与实绩识别机制不够科学密切相关。谁来识别政绩、按照什么标准识别政绩、在多长周期内识别政绩,都会直接影响干部的行为选择。如果评价过度依赖阶段性数据、现场观感和短期成效,干部自然会更多追求这些方面的表现。因此,纠正政绩观偏差,不能仅靠纪检监察单一力量发挥作用,而必须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以及群众监督更大程度贯通协调。这表明,权力监督并不是若干监督形式的简单并列,而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实现监督资源整合、功能协同和治理效能提升的制度安排。

这种贯通的制度意义,并不只是增加若干监督渠道,而在于通过多维度验证提升对真实绩效的识别能力,有效减少单一评价逻辑所带来的系统性偏差。项目开工并不等于政绩本身,后续运行和实际收益才构成更有实质意义的判断内容;投入增加并不当然意味着政绩提升,群众体验改善、风险可控和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才是更关键的评价维度;数据增长也不必然等同于治理成效,是否形成可持续的公共能力和制度供给,才是更高层次的标准。监督贯通的根本作用,在于推动政绩评价由单一指标逻辑转向公共价值逻辑。

监督贯通对于正确政绩观的塑造,本质上是在重建“何为实绩”的识别机制。它促使干部认识到,政绩并不只是那些便于展示、易于量化和能够快速被上级感知的阶段性成果,而应当是能够经受多主体、多维度和较长时间跨度检验的公共治理成效。只有当实绩识别机制发生这样的转变,正确政绩观才有可能真正摆脱短期化、表象化和单一化的评价牵引,转向更加符合人民立场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方向。

(五)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形成担当作为的预期机制

正确政绩观的制度塑造,不能只有纠偏机制而没有激励机制。纪检监察如果仅仅被理解为纠错和惩戒的力量,就可能在客观上加剧部分干部的风险回避心理,进而使监督的制度效果发生偏移。中央强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区分改革中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区分为公探索与谋私取利,区分程序基本完备条件下的试错与破坏规则前提下的任性行为。由此可以看到,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并不是两套彼此对立的逻辑,而是共同服务于正确政绩观塑造的一体两面。

一旦这种制度预期趋于稳定,干部便会逐渐形成更为清晰的行为判断:正确政绩观并不是消极保守意义上的“少做少错”,而是在纪律底线、制度边界和人民立场之内积极作为、有效作为、持续作为。纪检监察也因此不只是责任追究机关,而成为担当精神和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制度保障。正是在这一点上,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不仅服务于个案处置,更服务于组织层面正确政绩观的长期塑造。

综观上述五种机制,纪检监察塑造正确政绩观并非五个孤立环节的简单叠加,而是在不同维度上形成相互支撑的制度结构。政治监督居于首位,以校准价值方向为核心,为其他机制的运行提供根本规范;日常监督将这一方向要求转化为对权力过程的持续规制,推动监督从“事后纠偏”走向“全程跟进”;风腐同查同治则在过程监督基础上,进一步揭示政绩偏差背后的利益驱动逻辑,使纪检监察的介入具有更强穿透力;监督贯通将纪检监察监督与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等监督形式整合为多维验证机制,在识别真实绩效方面形成合力;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则在约束边界之内,为干部担当作为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五种机制各有侧重,又相互嵌套:价值机制奠定方向,组织机制规范过程,利益机制揭示偏差根源,评价机制重建识别标准,预期机制统一严管与激励。这一机制结构的整体意义,不只在于分别发挥各自功能,更在于通过协同作用,将正确政绩观由政治原则嵌入制度运行,由价值倡导转化为组织约束,从而推动公共权力持续运行于人民立场、发展规律与制度边界之内。从绩效治理的研究视角看,这一结构也提示我们:政绩观问题不能仅作为干部教育命题来理解,同样需要在监督治理、权力约束和制度执行等维度加以深化,这正是纪检监察视角对既有研究的理论补充所在。

五、纪检监察视域下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进路

正确政绩观能否真正落于实践,关键并不在于原则层面的倡导是否充分,而在于其能否转化为稳定的制度安排。单靠一时的教育整顿或阶段性的监督措施,难以支撑正确政绩观的持续生成和巩固;更为关键的是,通过价值引导、过程规制、评价重构和预期稳定等机制的协同作用,使其逐步内化为干部履职用权和组织运行的日常规范。纪检监察的实践意义也正在于此:它不仅对偏差作出回应,更通过制度化方式推动正确政绩观不断得到强化、检验和巩固。

(一)以党性教育夯实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基础

正确政绩观首先是一个立场问题,而立场问题归根到底取决于党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这一论断揭示了政绩观偏差的深层根源:不少问题之所以发生,并不在于干部不了解什么是正确政绩观,而在于在公与私、名与实、当前与长远的权衡中,党性原则和宗旨意识未能真正发挥约束作用。纪检监察推动正确政绩观建设,首先不能离开党性教育这一基础环节。

但这里所说的党性教育,并不意味着停留于一般性的理论宣讲和规范倡导,而是要求将党性要求转化为干部可感知、可内化、可警醒的具体经验。一方面,要通过系统的理论武装和党性锤炼,引导干部真正理解“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政治逻辑,使其从根本上摆脱把政绩等同于个人回报、任期显示度或短期表现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使干部看到政绩观偏差如何一步步演化为形式主义、权力失范乃至腐败问题,从而认识到,政绩观不是抽象的观念议题,而是直接影响政治生态、组织生态和群众感受的现实问题。

更重要的是,党性教育应当与干部成长周期、岗位职责和风险点识别紧密结合。对“一把手”、关键岗位干部、年轻干部等不同群体,应当形成更加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和约束要求,把权力观、事业观、群众观与纪律意识贯通起来。只有当党性要求通过组织教育、纪律规训和日常监督不断具体化,正确政绩观才不会停留于阶段性倡导,而能够内化为较为稳定的行为准则。已有研究指出,正确政绩观并非单一结果导向,而是包含政绩原点论、立场论、首位论、依据论、本质论、方法论和保障论等层面的整体性要求,因此,党性教育不仅是思想引导问题,也是正确政绩观得以内化为稳定履职准则的基础环节。

(二)以前移监督规范重大决策和重点事项运行

正确政绩观最终必须体现于具体决策和资源配置之中——它不仅是干部“怎么想”的问题,更是公共权力“怎么运行”的问题。基于这一点,纪检监察推动正确政绩观建设,不能仅在问题暴露之后介入,而应将监督关口前移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金、重要改革和重点民生事项的形成与推进过程中。其要义不在于扩大监督范围,而在于把监督嵌入最容易发生政绩观偏差的关键环节。

前移监督的重点,在于将政绩观要求转化为决策过程中的实质性制度约束。对于重大决策,应重点检视其是否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之上;对于重大项目,应重点关注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资金安排、债务风险和后续运营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重点民生事项,则应重点判断其是否真正回应群众需求,是否存在以层层加码、简单留痕和表面整改替代实际解决问题的倾向。从巡视整改监督实践看,围绕整改方案、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开展全过程审核,并通过监督台账、列席会议、调阅材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持续跟进,有助于把监督嵌入整改推进过程,防止整改停留在表态、留痕和材料层面。监督越是进入权力运行前端,越能够降低错误决策固化的可能,也越能够把政绩观纠偏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

这一进路的意义在于,它把纪检监察由“结果纠偏”推进为“前端校准”。在这种意义上,政绩观不再只是工作结果出来之后的评价问题,而成为决策形成和权力运作过程中持续接受制度检验的问题。成熟的纪检监察实践,不应只回答“出了问题怎么办”,更应着力于“在问题演变为严重后果之前如何防止其固化”。

(三)以群众感受和高质量发展重构实绩评价标准

正确政绩观能否真正落地,一个关键环节在于实绩评价标准能否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反复强调人民立场、实践标准、历史检验和新发展理念,这实际上为实绩评价提供了基本原则。问题在于,这些原则如何转化为可操作、可比较、可持续的识别标准。纪检监察在这一过程中虽然不是唯一主体,但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为监督发现的问题、巡视巡察的反馈以及案件暴露出的制度偏差,都会反过来影响组织如何识别“什么是真正的政绩”。

从实践上看,应推动将群众感受、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治理可持续性更加充分地纳入干部评价之中。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乃至一名干部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短期增量、视觉变化和阶段性排名之上,而应更多考察其是否改善了公共服务、降低了治理成本、化解了风险隐患、增强了制度供给、提升了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换言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要坚持“为人民出政绩”的价值立场,也要坚持“以实干出政绩”的实践导向,并把结果导向建立在高质量发展和群众真实获得感基础之上。这种转向的重点,不在于再增加若干新指标,而在于改变“谁更容易展示、谁就更容易被认可”的评价逻辑。

纪检监察在这里可以发挥两方面作用。其一,通过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揭示那些表面热闹而实效不足的治理偏差,推动考核体系减少对留痕材料和短期指标的路径依赖。其二,通过对正反案例的梳理和制度性问题的提炼,推动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和绩效管理部门逐步形成更加符合高质量发展导向的识别标准。只有当群众真实受益、长远治理成效和制度建设成果在评价中占据更大比重时,正确政绩观才会由政治要求转化为组织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预期。

(四)以监督贯通提升制度执行力和程序刚性

正确政绩观建设还必须落实到制度执行层面。实践中,许多偏差并非源于制度文本缺失,而是源于制度执行力不足、程序刚性不强和责任追溯不够。就此而言,纪检监察的任务并不仅仅是发现问题和追究责任,更在于通过推进监督贯通,增强制度运行的约束力和程序运行的严肃性。

监督贯通的关键,在于打破不同监督方式之间的信息分割和功能分散。政治监督关注的是方向是否正确,日常监督关注的是过程是否规范,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则更有助于发现制度执行中的结构性问题。将这些监督方式贯通起来,不是简单叠加监督数量,而是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多维度校验机制。尤其在派驻监督层面,通过相对嵌入驻在单位的日常运行过程并强化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更容易在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发现制度执行偏差,这对于增强程序刚性和制度执行力具有直接意义。通过这种校验,制度文本是否真正落实、程序安排是否真正发挥约束作用、责任链条是否真正闭合,才能得到较为可靠的检验。

特别是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而言,制度执行和程序刚性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许多政绩观偏差并不发生在基层末端,而产生于决策中枢。若关键岗位将集体决策程序工具化,将风险评估边缘化,将监督意见形式化,整个组织便容易滑向“以结果压过程、以意志压规则”的运行状态。因此,纪检监察在这里的职责,除了对严重问题进行追责,更在于通过监督谈话、提醒函询、专项检查、巡视巡察反馈等方式,推动关键少数切实增强制度意识和程序意识。归根结底,正确政绩观能否在组织中形成稳态,取决于制度能否真正约束权力;而监督贯通、制度执行和程序刚性,正是这一约束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五)以精准问责和容错纠错统一严管与激励

正确政绩观的制度化还必须处理好严管与激励之间的关系。只有纠偏而没有激励,监督便可能被理解为单纯的惩戒力量;只有激励而缺少约束,正确政绩观又容易失去制度边界。中央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一系列要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为纪检监察实践提供了重要原则,即通过区分改革中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区分为公探索与谋私取利、区分程序基本完备条件下的试错与破坏规则前提下的任性行为,形成较为清晰的制度边界。

因此,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并非彼此对立的两套逻辑,而是共同服务于正确政绩观塑造的一体两面。没有问责,纪律和制度便失去应有的刚性;没有区分,干部担当和创新便难以获得稳定保障。对于纪检监察实践而言,关键在于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在事实认定、动机辨析、程序审查和后果评估基础上形成更具针对性的处置方式。对于急功近利、规避程序、借公谋私、明显违背规律和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追责,以维护纪律和规则的严肃性;对于出于公心、方向正确、程序基本完备、能够及时纠偏止损的探索性失误,则应给予必要的包容与组织保护。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地,还需要根据层级差异和任务类型进行动态调整,而非以统一标准一刀切地加以适用。就层级差异而言,对“一把手”和关键决策岗位,问责标准应相对更严、容错边界应相对更窄,因其决策覆盖范围广、制度边界清晰,主观过失的识别难度相对较低;对基层执行层级,探索性失误的容忍空间应相对更宽,因其面对的情境复杂性更高,制度预设往往难以覆盖现实的全部可能。就任务类型而言,改革探索型任务与常规执行型任务应适用不同的容错逻辑。前者因无先例可循、需要主动作为,只要动机正当、程序基本完备、能够及时纠偏,出现失误应予必要保护;后者因有明确规则和成熟程序可循,一旦出现偏差,则应更多从制度执行失职的角度加以追责。

为防止容错沦为事后开脱的借口,也为防止问责演变为不加区分的惩戒工具,有必要建立事前备案、事中跟踪、事后评估相结合的动态容错认定机制,使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真正在制度层面形成张力均衡、相互校正的治理合力。更为重要的是,容错纠错的制度意义并不只是给干部“减压”,而在于澄清一个基本判断:正确政绩观并不是保守政绩观,也不是消极政绩观,更不是自我保护型政绩观。它所鼓励的,是在坚持人民立场、遵守制度边界的前提下,以实干求实绩、以担当促发展。只有把严管与厚爱、约束与激励真正统一起来,纪检监察才能在组织层面形成既防偏差又促作为的良性机制。

六、结语

将正确政绩观置于纪检监察视域下加以考察,有助于把这一命题从一般性的干部教育问题推进为公共权力治理问题。政绩观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关乎干部个人的价值取向,更在于它直接影响公共权力的目标设定、资源配置、决策方式和评价标准。政绩观一旦发生偏差,公共权力运行便可能受到短期效应、局部利益和程序失范的牵引,进而损害高质量发展和群众根本利益。反之,只有当正确政绩观获得制度化支撑,公共权力才更有可能稳定运行于人民立场、发展规律和制度边界之内。

本文认为,纪检监察对于正确政绩观的意义,不宜仅理解为对偏差行为的事后惩戒,更应理解为对政绩标准、权力过程和组织预期所进行的制度性塑造。政治监督重在校准方向,日常监督重在规范过程,风腐同查同治重在揭示政绩偏差背后的利益逻辑,监督贯通重在提升实绩识别的准确性,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重在稳定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预期。唯有这些机制形成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整体效应,正确政绩观才可能由原则性要求真正转化为组织运行中的稳定实践。

因此,正确政绩观建设不宜被置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边缘位置,而应成为纪检监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其意义不在于单纯强化约束,而在于通过治权逻辑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政绩建立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回应群众关切和提升治理能力之上。能够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只能是在制度约束中形成、在公共价值中确认、在长期治理中沉淀的政绩。就此而言,纪检监察不仅承担纠偏功能,也承担促治功能;不仅服务全面从严治党,也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实践。

从纪检监察学的学科视角看,正确政绩观命题也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拓展提供了若干值得深化的议题。其一,监督有效性的边界问题。纪检监察对政绩观的制度性塑造,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干部的实际行为,其制度效果又如何得到科学评估,目前仍缺乏系统性的实证研究。其二,政治监督与专业监督的协同机制问题。政治监督以价值校准为核心,但政绩偏差的识别往往需要借助审计、财会、统计等专业监督手段,二者如何在制度上形成有效配合,是纪检监察学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重要课题。其三,容错纠错的操作标准问题。“三个区分开来”提供了重要原则,但如何将其转化为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规范,仍是纪检监察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学术研究尚待深化的空间。上述议题的探讨,有助于推动纪检监察学在政绩观治理这一具体领域形成更强的理论解释力和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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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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